商標轉讓、續展、變更

商標轉讓、續展、變更
     以下所述的委託書、申請書由我公司提供,如果辦理者是個人的,執照改成身份證,蓋章改成簽名。另外個人受讓商標的,還要有對應姓名的個體戶執照。
一、轉讓所需資料:
1) 《委託書》,受讓人蓋公章。
2) 《轉讓申請書》,轉讓人、受讓人蓋公章。
3) 雙方(最新年審的)執照副本影本各自蓋公章。
4) 商標證影本,轉讓人蓋公章。(如辦過變更、續展的,一齊附上)。
注:
①商標所有人對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必須一併辦理轉讓。
②在轉讓過程中,商標局對蓋章(或簽名)有質疑的,轉讓人須到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
 二、續展所需資料:
1)《委託書》,蓋公章。
2)商標證影本(如執照辦過變更的須到工商局出具變更證明,且先辦商標變更)。
3)營業執照副本影本。
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期滿要繼續使用的,應在期滿前六個月申請續展。在此期間未提出申請的,有六個月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注冊商標。
 三、變更所需資料:
1) 《委託書》,蓋公章。
2) 營業執照副本影本。
3) 商標證影本。
4) 到工商局出具變更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