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三大離岸公司註冊地比較
目前百慕大(Bermuda) 、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 和英屬維京群島BVI-British Virgin Islands) 是世界上企業註冊數量最多的三大離岸公司註冊地。本文在此著重探討1981年百慕大公司法(簡稱“百慕大公司法”) 、開曼群島2000年修訂版公司法(簡稱“開曼公司法”) ,和英屬維京群島1984年國際商務公司法(簡稱“英屬維京群島公司法”) 。本文的離岸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大綱(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中含有標準經營範圍條款的百慕大和開曼群島的海外公司,(“Exempted Companies”) ,以及英屬維京群島的國際商務公司(“International Bussiness Company”或”IBC”) 。
1、公司設立之批准
(1) 百慕大:所有海外公司發行或轉讓股份都必須得到百慕大金融局批准,受益人必須向金融局公開身份,與申請書一起提交所有資料(公司大綱中包含的資訊除外) 不對外公開。某些商務活動可能要求許可或者特別批准。
(2) 英屬維京群島:組建公司無須政府批准。但是某些商務活動可能要求許可或者註冊登記。
(3) 開曼群島:組建公司無須政府批准,但某些商務活動可能要求許可或者註冊登記。
2.公司設立之程式
(1) 百慕大→需向百慕大金融局提交組建海外公司申請以及相關資料以獲取批准。公司大綱應當提交給公司註冊處(Registrar) 註冊。公司註冊處負責簽發公司成立證明。公司設立手續一般可在一兩天完成。
(2) 英屬維京群島→需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公司章程(Articles ) 和大綱,還要提交一份由負責處理該公司成立事宜的律師或者公司註冊代理機構出具的證明,確認該公司的組建完全符合英屬維京群島公司的要求。公司設立手續一般可以在24小時內完成。
(3) 開曼群島→需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兩份經簽署的公司大綱。擬擔任該海外公司的一位董事還必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交一份聲明,確認該海外公司的商務活動基本在開曼群島以外進行。公司設立手續一般可在24小時內完成。
3.公司組織檔
(1) 百慕大→海外公司的組織檔包括公司大綱和公司章程(Bylaws) 。公司大綱規定海外公司的經營範圍條款和權力。公司一般採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二條所含的標準經營範圍。除非明確規定,否則也將採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一條所含的 標準權力。公司大綱需提交公司註冊處以備公眾查閱。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與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無須提交公司註冊處,公眾不能查閱。
(2) 英屬維京群島→國際商務公司的組織檔包括公司大綱和公司章程。大綱需包括公司名稱、註冊位址、註冊代理機構的名稱和位址、公司目標、資本結構詳細情況 等。此外還需提交一份公司將不從事英屬維京群島公司法5(1) 條所列活動的聲明(獲得特別許可除外) 。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大綱進行註冊登記時,必須同時提交公司章程,兩者都可供公眾查閱。
(3) 開曼群島→公司的組織檔包括公司大綱和公司章程。大綱必須列明公司的名稱和註冊地址,也可包括公司的經營範圍。除非大綱有明確限制,海外公司能行使自然 人所能行使的一切權力。如果沒有向公司註冊處登記公司章程,則使用開曼群島公司法表格A中規定。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與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力和義 務。公司章程一般不供公眾查閱。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代表
(1) 百慕大→海外公司的董事不得少於兩人。公司可以任命(a) 兩名董事,或者(b) 一名秘書和一名董事,或(c) 一名秘書和一名常駐代表,他們必須是常駐於百慕大的個人。上市公司只需要委派一名常駐代表。不允許法人擔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必須任命一名總裁和一名副總 裁,或者任命一名董事長和一名副董事長。
(2) 英屬維京群島→國際商務公司至少要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英屬維京群島居民。允許法人擔任公司董事。沒有任命某一高級管理人員的明確要求。國際商務公司必須有一家特許註冊代理機構。
(3) 開曼群島→海外公司至少應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開曼群島居民。允許法人擔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必須按章程規定配備相應的高級管理人員。
5.股東和股東登記簿
(1)百慕大→海外公司至少應有一名股東。可以有名義股東(Nominee Shareholders) 。海外公司的所有股份都必須在股東登記簿中登記。登記簿必須保存在公司註冊地址備公眾查閱(共同基金公司除外) 。
(2) 英屬維京群島→國際商務公司至少應有一名股東。可以有名義股東。國際商務公司必須設立股東登記簿。在公司的註冊地址應存放一份股東登記簿,但不供公眾查閱,除非該股東登記簿已經提交給英屬維京群島公司註冊處。
(3) 開曼公司→海外公司至少應有一名股東,可以有名義股東。海外公司的所有股東的姓名都必須記載在股東登記簿中。股東登記簿不必保存在公司註冊地,也無需供公眾查閱。
6、董事會議
(1) 百慕大→董事會議不必在百慕大舉行。公司章程通常規定,董事可在其認為適當時就交易和管理事宜召開會議。董事會決議通知必須發給所有董事。董事會議需有兩位董事參加方能有效。
(2) 英屬維京群島→董事會議不必在英屬維京群島舉行。每位董事必須在董事會議開始前三天收到會議通知。董事會議法定人數由公司大綱或者章程規定。董事們也可以依據多數董事的書面同意而採取行動。
(3) 開曼群島→董事會議必須每一日歷年在開曼群島舉行一次。董事會議可委託代理人參加。會議通知須按公司章程規定發送。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董事會議或其他所屬委員會的會議在只有一名董事出席的情況下也可有效召開。
7、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免責與賠償
(1) 百慕大→根據百慕大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與任何高級管理人員之間達成的協議或者安排,可以免除或者賠償公司官員因疏忽、過錯、違約或違反信託責任而產生的責任或者損失。但不包括欺詐和不忠行為。
(2) 英屬維京群島→英屬維京群島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免除按公司大綱和章程,管理公司業務而產生的個人責任。但如果他們為了公司的最大利 益誠信地工作,公司可以賠償他們遭受的損失。如在刑事程式中涉案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合理的原因相信其行為是違法的,則公司也對他們進行賠償。
(3) 開曼群島→開曼群島公司法並未限定公司章程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的賠償程度。唯一的例外是規定了應由開曼群島法院裁定某些賠償條款是否違反公共政策(例如賠償因犯罪、不忠、惡意疏忽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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